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实施细则》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1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将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管理。结合自治区、桂林市新一轮就业促进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就业政策覆盖面、简化申报手续、优化补贴流程,为全市就业资金的管理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依据,故对原有就业资金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一版《实施细则》。
问:《实施细则》相比之前,补贴对象范围有扩大吗?
答:一是将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享受对象,由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扩大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二是将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享受对象由脱贫劳动力扩大到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三是在“五类人员”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问:《实施细则》相比之前,对哪些现有的政策进行了增补?
答:一是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二是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三是“就业券”补贴。对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四是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五是鼓励创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对获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进行奖励外,对获评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奖补(授牌当年支付1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1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10万元不予拨付,3年内不得参加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
问:《实施细则》相比之前,在职业培训部分有什么新增政策吗?
答:一是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自行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二是每年建设1-2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150万元;建设5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20万元。三是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
问:《实施细则》相比之前,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提高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答:一是提高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补贴标准,中级工补贴由4000元/人·年提高至5000元/人·年,新增设技师补贴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补贴10000元/人·年。二是提高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12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
问:《实施细则》相比之前,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有何调整?
答:根据我市的就业补助资金总量,结合历年申报人数、企业数量,参照其他地市的做法,在自治区规定范围内,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和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调整为每个月不高于300元。
问:《实施细则》相比之前,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扶持补贴有何变化?
答: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扶持补贴标准、申报时限没有变化,但增加“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同时,在材料收取方面做了调整,要求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可免于提供)。如可查询到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问:《实施细则》中,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具有桂林市户籍或在桂林市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处于失业状态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城镇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或在城镇区域常住的人员;城镇区域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规定执行,通过同级统计部门查询获取。
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入伍、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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