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护林员补助政策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补贴标准:1人户管护面积不低于400亩,补助标准每年3000元;2人户管护面积不低于500亩,补助标准每年5000元;3人户管护面积不低于750亩,补助标准每年7500元;4 人以上户管护面积不低于1000亩,补助标准每年10000元。
(三)办理程序:①乡镇政府在村委张贴选聘公告;②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经行政村“两委”初审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申报;③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考察、评定;④将评定结果和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进行公示;⑤将名单提交县级扶贫部门审核身份,再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⑥签订劳务管护协议;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月发放管护补助。
(四)申请材料:申请审批表。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0〕10号)、《恭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的通知》(恭林发〔2020〕2号)。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全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所有者。
(二)补贴标准:权属国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自然保护区外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5.75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已落界自然保护区内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土山每年每亩3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35.75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石山每年每亩22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21.75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
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①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财政部门;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管护合同登记造册;③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④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管护补助资金汇入公益林所有者“一卡通(一折通)”账户。
(四)申请材料: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集体的还需提供村集体管护补助支出使用方案和资金公示材料)。
(五)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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